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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附加刑(罚金、剥...
《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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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就《刑法》中的5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计算如下: 死刑、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分别是: 1、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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