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无权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 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 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成立代理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上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手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3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