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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局机关例会包括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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