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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为尽快处理工伤问题,就会跟职工协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而有些职工担心公司不给赔偿,看到公司已经主动进行赔偿,就会积极签...
一般来说,调解工伤赔偿案件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进行的,不可以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劳动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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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凭该协议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履带吊保险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乙方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甲方履行支付赔偿款。 2、甲方在工作时受到的人身损害,甲方未按照规定操作,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维权处理; 3、乙方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工伤保险补偿有异议,如认为赔偿过少、补偿未达到法定伤残级别的标准,仍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维护利益。 4、瑞嘉公司在该协议中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协议没有该公司签章认可对其不发生效力,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 法条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索赔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的,协议合法的,不可以反悔。 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可以在要求其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牛先生与工厂签订的协议虽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但因为显失公平,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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