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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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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男方有乙肝的,女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乙肝属于传染性疾病,对于抵抗力弱的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协商一致,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女方也可以男方患有乙肝为由要求将抚养权人变更为自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男方有乙肝的,女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2、乙肝属于传染性疾病,对于抵抗力弱的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协商一致,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3、或者女方也可以男方患有乙肝为由要求将抚养权人变更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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