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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一般要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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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一般来说,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3、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1、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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