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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寻衅滋事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行为的反思以及对于受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那么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有关的办案人员来说此类犯罪较为恶劣,处罚较重。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是犯罪原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会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受害者;故意伤害往往是故意选择受害者。第三,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心所欲,从字面上理解为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有一些可操作的标准。【案例】犯罪嫌疑人何的妻子去世后,被介绍认识邻村潘相识,生活在一起。但是潘某的一个亲戚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找到受害者李某帮忙把贺某赶出去。有一天贺某夜宿潘某家,受害人李某便敲门窗,塞纸条骚扰。贺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了,于是和儿子贺乙商量找人教训李某。2013年2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何乙与郭甲、郭乙、刘某、杜某等12人合作,乘面包车来到受害人李某家,由郭甲、郭乙负责开车接应,何某、何乙、刘某、杜某等8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强行闯入受害人李某家,对李某家中的洗衣机、摩托车、门、窗、茶几等财物进行疯狂砸碎,导致李某面部受伤后逃离现场。被破坏财产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729元。李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判决】犯罪嫌疑人何某等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首先,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与邻村潘某相识并生活在一起,不希望潘某的亲戚不太同意,于是找李某通过塞纸条、敲玻璃等方式进行骚扰。贺某认为自己被欺负了,为了炫耀自己的实力,耍威风,给李某一个教训,于是聚集了10多人到李某家进行威胁、警告,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的只是为了让受害者李某认错,不再阻止贺某与潘某同居,不以破坏李某家庭财产、殴打李某人为目的。第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虽然被害人李的家不属于公共场所,但犯罪嫌疑人何在被害人李的家中被砸,容易让人怀疑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人们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形成的秩序。换句话说,对于被害人李的村民来说,他们会不自觉地害怕自己生活的家变得不安全。因此,犯罪嫌疑人何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人们共同建立的共同生活应该遵守的秩序和内心的平静。第三,从犯罪原因来看,犯罪嫌疑人何因被害人李某塞纸条、敲玻璃等行为,觉得自己被欺负了,即聚集多人到李某家中进行打砸,其原因缺乏合理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耍威风、教训他人的目的。第四,从侵权对象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因为觉得自己被李某欺负了,他要教训一下李某,就聚集了很多人到李某家里滋事。对何某以外的嫌疑人来说,不问青红皂白,对李某家中的财物进行任意打砸,其打砸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预谋和计划,其受损对象可视为不具体、模糊。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何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犯罪原因、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社会负面影响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征。所以最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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