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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第三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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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办的联合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审查部门经审查,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完毕后,中国证监会根据会签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决定。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受理部门送转审查部门。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的,审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送转受理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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