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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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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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