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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定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笼统地定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将形成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该行为的定性理由应当加以区别分析。
如查明盗刷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了你的身份信息制造了假信用卡而盗刷的,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及该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银行没有尽到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处理信用卡被盗刷,首先,必须第一次通知发卡银行,处理信用卡损失。我们可以立即通过电话通知银行信用卡被盗,配合银行工作人员报告损失,冻结信用卡;或报警,通知银行后,也应立即报警,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到银行打印信用卡流节,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告手续;同时咨询最近的ATM机器位置后,立即前往ATM机器用于信用卡操作。此时,因为信用卡已经丢失,这将被吞下,必须保留良好的凭证,因为这样的操作记录可以证明你和你的信用卡没有被盗刷,可以作为证据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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