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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共有份额是否算有房屋产权,应当看是否去办理了登记,只有办理了登记,才算有房屋产权。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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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两人不能对公司股份协商一致解决,则需要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
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此,法学界存有不同观点。绝大多数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甚至可采取拍卖等处分性措施。从共同共有的性质看,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虽存在应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与按份共有有显著区别。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对该共有财产确定份额。中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仅规定了按份共有关系中的各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出或转让其共有部分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也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允许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予以拍卖等处分,势必产生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对于按份共同的财产,其所有权也是基于份额的划分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所以涉及到具体分割情况也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分割的方式有异议的,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到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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