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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处理程序有哪些

2021-10-29
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制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批准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审查标准是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首先,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和法规被列举,最后《行政诉讼法》作出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条例》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称为非诉讼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诉讼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和执行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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