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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由于过失而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如由于工作疏忽而漏发选票或者误计选票等,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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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犯罪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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