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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如下分摊方式:主要依据子女和数量,若为独生子女的,其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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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2条,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配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每人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配或约定分配,也可以由赡养人指定分配。约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须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在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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