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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的转让标准为: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价值超过15万元的,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法律处理。涉嫌下...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转让标准为: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价值超过15万元的,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法律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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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中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规定: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的转移标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2。假冒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乘以3倍,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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