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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移送标准

2021-12-22
假冒伪劣产品的转移标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2。假冒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乘以3倍,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

相关法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6条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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