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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应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适用国家的法律,但我们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允许有这样的特别的变通规定。具体到本案,应该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提供这样的特别的变通规定,如果提供不出来,就应当适用国家的法律,即便提供出来,也要审查这样的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是否抵触,抵触无效。我本人没见过该变通规定所以,适用国家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个问题:如果你父亲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该为你父亲缴纳!认定工伤的期限是60日以内!从递交申请开始计算!
他想知道少数民族有死刑吗,可以看看: 会不会判死刑与杀人犯是否是少数民族无关,犯故意杀人的,要看犯罪情节轻或重而论定,可能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杀人可免死刑。但犯罪的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一、我国宪法、刑法等规定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各民族,一视同仁!二、我国对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是: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这个政策是历史上形成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是正确处理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而不能继续法律规定是一套,少数民族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套。即使从宽,也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三、面对“二少一宽”政策,有个疑问:对一个国家,是先有国民,还是先有民族?如果国民是第一位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少一宽”政策却使刑法上产生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肯定是无益的。如果民族是第一位的,那么应该牺牲谁的利益?“两少一宽”相当于少数民族刑事优惠政策,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而对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经济与社会上存在的差距,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与支持肯定是合理的。但是法律的宽大也许会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近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事实上,少数民族根本不买这个“两少一宽”账,汉族也认为,在此政策上与少数民族相比纯粹就是二等公民!所以“两少一宽”政策在司法和执法上中存在重大误区,急需反思。伴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会逐步取得较大发展,“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会逐步缩小适用范围,融入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中,最终实现统一适用法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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