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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杀人判不判死刑,要看这个人犯罪情节严不严重,若犯罪情节严重,仍然会依法判处死刑。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
会不会判死刑与杀人犯是否是少数民族无关,犯故意杀人的,要看犯罪情节轻或重而论定,可能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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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刑法等规定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各民族,一视同仁!二、我国对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是: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这个政策是历史上形成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是正确处理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体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但这项刑事政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新形势下,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石,把“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而不能继续法律规定是一套,少数民族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套。即使从宽,也用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三、面对“二少一宽”政策,有个疑问:对一个国家,是先有国民,还是先有民族?如果国民是第一位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少一宽”政策却使刑法上产生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肯定是无益的。如果民族是第一位的,那么应该牺牲谁的利益?“两少一宽”相当于少数民族刑事优惠政策,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而对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经济与社会上存在的差距,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与支持肯定是合理的。但是法律的宽大也许会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近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事实上,少数民族根本不买这个“两少一宽”账,汉族也认为,在此政策上与少数民族相比纯粹就是二等公民!所以“两少一宽”政策在司法和执法上中存在重大误区,急需反思。伴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会逐步取得较大发展,“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会逐步缩小适用范围,融入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中,最终实现统一适用法律的目标。
1、少数民族杀人判不判死刑,要看这个人犯罪情节严不严重,若犯罪情节严重,仍然会依法判处死刑。 2、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1、公职人员有少数民族,也有汉族的。信佛,信伊斯兰等都有。例如:六世嘉木样活佛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兼任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席,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2、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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