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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按天数支付代通知金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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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替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省的说法,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很多,但只有三种适用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裁员,还是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不需要使用代通知金。所以,有些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起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除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提前通知劳动者开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通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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