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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
病假工资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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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月工作21.75天计算工资。事假工资可全扣。病假必须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无全勤奖,事假与病假均不属于带薪年假的任何一种,扣除比例一般按照请假1-3天(扣除20%计算);全部扣除全勤奖后,支付80%的请假期间的日均工资。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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