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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4年

2021-12-21
剥夺政治权利4年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组织、旅游、示威自由的权利;(3)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并服从监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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