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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参照一审程序,公诉机关在二审抗诉期间应当享有补充侦查权。从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
二审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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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退回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放人,检察院一般会通知家属,依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1.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法官中立、控辩平等”是经过历史选择、确定下来的合理的诉讼结构形式。在这一三角形结构中,法官与控辩双方之间保持均等距离,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从而能够均等地影响法官,这对于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则实际上使法官没有居于中立地位,而是充当了检察官的帮手,帮助检察官成功行使其控诉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恶化了辩方的诉讼地位。所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 2.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应当确定为被追诉人无罪的诉讼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重要内涵之一。其价值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而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则表明对于疑案,法院不作出无罪处理,而是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控诉证据,目的在于能够将被告人定罪,其中暗含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倾向,显然会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 3.有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惩罚犯罪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动因,随着人文思想的确立,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列成为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目的观。2004年宪法修正以后,“保障人权”也成为我国的一项宪法性条款。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有罪的人罪当其罚、法院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以及其他公民的人权等四项内容。而如果法官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理论预设是对惩罚犯罪的重视超过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显然不符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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