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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独立学院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相应的规模,能够实施本科以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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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在中国境内定居; 3、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校长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的校长不一定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校长可以是学校聘用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担任民办学校的具体职务。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学校领取《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及办学所需相关材料提交当地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组织人员逐项审核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三、中心学校将通过考试,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的签字意见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县教育局。第四,教育局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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