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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的房屋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
对于租赁的房屋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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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五)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五)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4.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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