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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规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必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司法机关批准;以及想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提前三天提交...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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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一、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二、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法院通知你在哪里矫正?不一定是回老家第二,请记住你自己的身份——罪犯!不要对法律讨价还价!第三,醉驾缓刑最多就是六个月,六个月都无法克服“困难”,服从规定?!第四,社区矫正人员要每月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定期电话或者当面汇报近期情况!而且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工作生活,不得擅自外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等有关事项。宣告完毕,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由区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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