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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或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倒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二)伪造、篡改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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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对超的夫妻双方,除交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在受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职工不得提干、提职、晋升、晋级、评模、评奖,不得增加住房面积。同时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二)暂时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不得招为工人或干部,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三)农民或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干部、工人。被招用的,应予辞退。超生子女户不再增加口粮田,不批给。农村干部超计划的应予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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