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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好意施惠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如下: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可以作一个更形象些的比喻,你就明白了。律师好比是医生,当事人就如同病人,病人看病能否一定治好,不仅取决于医生水平,同时也取决于病人个人的体质和配合程度。双方配合不好,神医也没办法。反之,若对医生有绝对的信任感和康复信心,癌症也不在话下。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在法律服务中。某些被公认为水平较差的律师,但与他对脾气的当事人,却很满意他,反而对水平高的律师甚不满意。所以,你提的问题,“对服务质量没有约束”,关键是服务质量好与劣,难以定出客观而准确的标准。但是,就像医生大致还是可以分出良医和庸医一样,律师通过长期比较,也能分出高低。一个庸医如果犯的错误明显时,也要承担后果,律师一样。历史上有医生已经几千年了,但仍然无法定一个细致的服务标准,病人治疗无效,只好另找医生,这种现象都无法解决,你就知道为什么律师业如此了。应该说,你的这种问题,也是良知律师们的共同心声,也是共同的无奈。
劳动仲裁计算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越高,计算赔偿金的金额就越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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