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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间没有包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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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报酬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 2、内容设定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 3、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生关系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依据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人事实或者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产生的;二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单位与劳务提供者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外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责任由自己承担;四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劳务关系更稳定,报酬形式多表现为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而劳务关系多表现为计量计酬、及时清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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