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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婚内转账记录的处理方式

2024-11-1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转账问题,仍需做出相应的区分处理,尤其是涉及恶意转账的情形。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前任何试图转移、隐藏或变相分配共属财产的行为均视为无效,因此这些财产仍然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平分割。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账(支出)以及账户余额等财务信息可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依据。首先,账户余额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分割;其次,已合理、合法地使用、转账、支出的资金及其对应的款项,不得以“做账”或“累计”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清算”、“算旧账”及“分割”;最后,若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或转移财产,这种处分或转移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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