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盗窃罪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有价证券的数额计算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有价证券的数额计算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票面数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兑现部分的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业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