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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能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
可以,但必须是不同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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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您的描述,一个嫌疑人能因一个案件实施两次监视居住的。 1、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有监视居住的决定权,曾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仍可以由检察院或法院来决定监视居住。 2、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不批捕,但仍需要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仍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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