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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1、技术信息,如工艺程序、技术设计、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方面的信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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