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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范围可否涵盖渎职罪

2021-12-1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便利,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可以构成渎职罪。渎职罪的主要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种: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狱。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关,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行使国家权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委托的组织,虽然可以在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主要是指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人员,但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的编制,但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人员的同等职权。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监狱行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警察、国家机关纳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个人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可以看出,非特殊主体,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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