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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
不算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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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可以全额收取。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时,购房者可以全额或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一般为签订合同至办理过户。
不算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不是,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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