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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他人的姓名购置房产,发生争议后,最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出资人需要搜集出资的证据,借名买房的证据等,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借名买房出现纠纷的处理:首先与名义买房者协商,协商不成则必须通过法院诉讼。只有经过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才能真正的将房产要回来,真正的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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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无权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从而成为隐名股东。由于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认定缺乏明确界定,造成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案例的一个难点问题。那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公司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对这两类不同的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其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你所述客观真实,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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