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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判断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故意;对象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上,行为人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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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看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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