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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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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以下报酬:(1)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2)男性享受10天护理假的夫妇异地生活的,护理假期为20天。员工在预付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一)在请销假中弄虚作假的,享受假期按旷工论处,请假者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不合格”等次,绩效考核按考勤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全县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规定批假或在批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在校内公示请假情况或未按规定上报或不实事求是上报《教职工病事假人员情况登记表》的。 3、在请销假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管理不到位,造成“吃空饷”现象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考勤混乱的。 (三)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与上级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新的规定执行。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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