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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有效。通过公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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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公证也有效,公证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买卖合同无效。 家住镇海骆驼的陈女士是典型的“炒房一族”,她非常关注宁波的房地产信息,每年都会买进卖出几套房子,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2009年下半年,陈女士看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房子每平方米价钱比周边的商品房要便宜2000元。陈女士看了房子后,觉得适合投资,就与房主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章先生35万元购房款。 合同是签了,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了问题。陈女士听说,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策目前不能过户,要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陈女士找到章先生,要求章先生退钱。遭到拒绝后,陈女士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先生退还35万元购房款。 法院受理后查明,章先生并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产证显示房屋产权还属于当地街道。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或事后也未取得追认,故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章先生返还陈女士35万元购房款。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经济适用房在售价上远低于同一地段的其他商品房,被许多人认为是绝佳的投资产品。实际上,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也不同于商品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5年的限制期内,经济适用房买卖有诸多限制,例如发生本案房主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所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应该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及房屋的产权情况后,再做决定是否购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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