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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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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确补救措施。
直接责任部分是卫生局。其他相关部门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签订食品安全目标任务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查,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凡是在本部门监管领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各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不能碰触的高压线;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全区统一、各级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示范区财政部门拿出专项资金,对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实行重奖。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治。加快完善规范性食品产销体系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建设,使食品安全工作在基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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