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或者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为准。土地登记簿(册)有划改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土地权利,发给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复核。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07人已浏览
12,933人已浏览
747人已浏览
4,2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