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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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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有关车祸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是可以对误工费进行赔偿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司法来咨询办理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伤员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误工日期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山东省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统一的,根据山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工资收入水平不同,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各地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另外与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不同也有直接的关系。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他人受到严重的伤害,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够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是需要有相对的责任承担者来进行支付的。具体的计算方式应该是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状况,在城西不能够上班的这段时间来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付标准一般采取据实赔偿的原则,即造成多少实际损失就赔偿多少误工费。涉及到个体户的误工赔偿,属于没有固定收入人群,有关误工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支付,所以误工费的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确定的,当地经济水平高的赔偿费用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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