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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这一规定。但是,当员工因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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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认定程序没有中止。但是,由于员工作受伤需要申请工作认证时,由于中国工作认证程序的系统认识不足,因此在申请工作认证时,由于准备不足,相关资料不足或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根据工作认证方法的规定,工作人员或其近亲自将工作认证所需资料提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5天内,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审查提交的资料,资料不完整的,书面通知工作人员,或者近亲需要补充的资料。在材料补充期间,工伤认定程序暂时中止。当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补充所有资料,将所有补充资料提交工作认证部门,工作认证部门自动恢复工作认证程序,一般在15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和能不能恢复的,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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