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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
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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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着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的商标一般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公司改制设立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 (2)拟应当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商标权作为给公司带来超额利益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很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着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公司商标一般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公司改革设立其主要产品和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其主要产品和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必须与股份公司一起进入。(2)商标处置相关手续应在批准发行前完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处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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