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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和年假冲突,年休假应当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婚假与年假冲突,年假应当顺延。
产假与年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年假依然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不能享受当年年假的条件是: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产假并不在其中,产假也不是病假,产假时享受的待遇与病假也完全不同。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的。产假与年假二者没有冲突,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影响女职工在产假回来后,在适当的时候继续休年假。当然单位有权决定的是:员工休年假的时间不能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员工请假的时间如果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单位可以不批准休假,直到有了合适的时间。
不冲突。产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待遇;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产假和年休假之间并不冲突。休产假后还可以再享受年休假,但必须与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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