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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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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不能。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受《民法典》保护。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只能是雇佣关系,应该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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