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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县镇村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地址:,电话:。诉讼请求: 1、依...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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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写一份追加被告的申请书即可,无须另行再写起诉书,但在申请书中也应写明对追加的被告的诉讼请求,也即其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是由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一般来说,市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追加的被告写某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即可。我们这边的法院一般都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知别地的法院如何?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2日17时33分许,原告驾驶贵Dxxxxx号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铜路往大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S201线159KM+300m(白岩塘)处,车头左脚部位与玉屏县村民杨某秀及吴某坪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秀当场死亡,吴某坪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玉公交认字【2012】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行人杨某秀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坪吴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0000元(壹拾捌万圆),支付伤者吴某坪医疗等费用35000元(叁万伍仟圆)。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按程序理赔被拒,原告多次索赔均无结果。 综上,原告于2008年6月2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多种险种,原被告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理赔而未理赔,被告应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如前诉请。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你是在交警队垫付的还是直接给伤者的,如果是通过交警的,保留对方领取的凭证,找保险公司要钱,如果不给,或给你的数额不满意,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因为赔付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一位,你的请求会得到法庭支持的。 如果是直接垫付给伤者的,保留证据,找保险公司要钱,如果不给,或给你的数额不满意,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因为赔付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一位,你的请求会得到法庭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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