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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内个人转让境外股权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
收购海外股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协商和收购。海外股权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内容包括:收购总价、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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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政策目前尚未明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三章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同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中也指出: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提到: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从以上相关法规来看,目前国家对于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不是明令禁止的,当尚未完全放开。目前在温州和湖南省已经开放试点,这两个地区的境内个人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其余地区暂时没有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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