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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
不合法,该协议无效。《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几项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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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关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不变,法人名称不变。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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