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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
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与审批 2、审批期限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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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下同),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子女投靠、夫妻投靠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与审批 2、审批期限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3、办理方式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县)局,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终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4、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二)接收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 00、派出所:每天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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