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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一)的;tt(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tt(三)实施的;tt(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tt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第二、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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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原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必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过错导致离婚。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侵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重婚、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守贞操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主要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重婚行为,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必须有损害事实。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如过错配偶方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 3、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过错。 4、必须有因果关系。离婚以及受到的损害,与过错配偶方的通奸、重婚、婚外同居关系、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有请求的一方无过错。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物质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三、结婚中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依据包括:1、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证据;2、造成无过错方损害事实的证据;3、造成无过错方损害数额的证据;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四、具体法条楼上以说,现不再列明。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一、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一是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二是另一方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三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四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予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三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继承。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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